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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8-0480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10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更新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8〕59号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8-0480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10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更新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8〕59号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1日
关于开展更新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8〕5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优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开展对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库进行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整2008年优抚对象增减人员信息,充实完善优抚对象有关项目标准。 

优抚对象新增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省民政部门负责补办评残手续的残疾军人,省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新增享受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两参”人员;新迁入本县(市、区)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年度新增人员。 

优抚对象减员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去世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规定的条件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人员,从本县(市、区)迁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残疾等级调整的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由于残情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省民政厅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员。 

  二、更新方法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自上而下部署任务,自下而上采集数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派专人报送需调整的数据信息,并在审核后直接将本县(市、区)调整的信息录入数据库。各县(市、区)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新增、减员表格(必须打印),并及时与省民政厅沟通商定录入时间。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在录入新增人员信息时,除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新增表格(表一至表五)外,还要将新增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民政局公章)附到该新增人员表后。其中: 2008年新增享受抚恤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应附带定期抚恤证及证明系“三属”身份的相关证件;2008年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附带退伍证、服役期间部队出具的伤病员证明表及病历,2008年新增享受补助的“两参”人员,应附带退伍证、服役期间有“两参”记载的原始档案或确认身份的战友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经省民政厅审核后返回各地,复印件附在新增表后送民政部审核。对于2008年以前发生的对象,需要补报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将遗漏的原因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民政厅。 

  2.做好优抚对象减员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人口自然规律年度减员率(革命伤残人员年死亡率0.14%-10.87%,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年死亡率0.61%,在乡复员军人年死亡率4%-10.87%),认真填写减员优抚对象填报表(表六)。 

  三、更新时间 

  更新的年度数据为2008年全年;更新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更新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 

  四、更新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8年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民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工作,确定专业的录入人员,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报相关表格,扎实细致地做好数据更新的具体工作。 

  二是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正确进行各项更新统计,确保优抚数据统计结果准确合理。在每年对优抚数据更新后,还应当与民政统计信息系统核对数据,切实保证上报的两套信息系统数据完全一致,使优抚数据在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使用中真正发挥效力。 

  三是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填报,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如实反映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认真核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上报的更新数据真实可靠。省厅将适时对上报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县市进行抽查,并对出现虚报、瞒报、漏报数据信息的县市全省通报。 

本文件涉及的相关填报表格到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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