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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8-04792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03〕1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8-04792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03〕1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函〔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1年以来,部分省市按照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认真、稳妥地进行了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从总的情况看,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异地商会的发展对开展省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对异地经商人员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有的异地商会内部管理较差,人员素质偏低,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异地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原籍地有关部门的关系有待理顺;省级异地商会违反规定向基层发展组织等等。针对异地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登记在省,即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登记省际投资企业组织的协会、商会,地、县级不得建立异地商会。省级异地商会不设地域性分会。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二、异地商会登记应本着“试点先行”  的原则,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行试点,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不进行试点。
  三、进行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理顺与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规范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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