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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4-01139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4〕2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4-01139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4〕2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2月27日

  关于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废止】

  吉民发〔2004〕20号

  根据民政部关于给予城市特殊困难群体重点照顾的“分类施保”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保障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建立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工作制度,是对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稳步推进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特困低保对象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低保对象中特困群体的保障标准,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施保对象及救助标准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城市低保对象中因特殊因素导致生活极为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分类施保保障对象主要是: 

  (一)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病种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成员; 

  (二)低保家庭中的严重残疾(残疾级别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成员; 

  (三)低保家庭中的优抚对象; 

  (四)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低保家庭中领养的孤儿; 

  (六)因子女就学(择校生及留学生不在此范围内)导致生活特困的低保家庭; 

  (七)突遭严重灾害的低保家庭; 

  (八)单亲低保家庭 

  (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孕产妇。 

  由于以上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原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应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的保障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原则上,月补助标准可在该家庭或家庭成员原享受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50%,具体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如大病病种、残疾程度、受灾害程度及是否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等)自行确定。 

  三、分类施保工作程序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分类施保的实施方法,迅速组织开展分类施保摸底登记工作,并切实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以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制度,认真履行个人申请、居民代表评议、街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低保对象可持有关证件及书面申请,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2.居民代表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议,依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困难原因以及困难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并签字,报街、镇审核; 

  3.街、镇审核。街、镇在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最终确定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并予审批。审批后,将分类施保名单及保障额度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确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银行按期发放低保金。 

  (三)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 

  (四)建立分类施保工作月报表制度,各地要按月、按时逐级上报分类施保月报表。 

  四、分类施保的资金来源 

  分类施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及地方匹配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将捐助款项存入指定银行,专款专用,做好对分类施保对象的救助工作。 

  五、对分类施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分类施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开通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 

  (三)公开分类施保工作的政策依据、操作程序、负责人员等项内容,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 

  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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