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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吉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两种形式。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电话:0431-88497856,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151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9968387

  监督电话:0431-89968286

  传真号码:0431-89968222

  邮政编码:130000

  电子邮箱地址:jlsjytzwgk@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请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XX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9.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规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本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吉财税[2021]16号文件精神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五、其他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在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吉林省档案馆,长春市南关区民安路63号)进行现场查阅。

 

吉林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