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2〕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过“规”字文种代字标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工作。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2×××〕××号”“×政办规〔2×××〕××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2×××〕××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参照执行。
三、统一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