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问: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问:我省如何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答: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实行全省通办。推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劳动者可就地就近向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登记,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问: 劳动者求职能够享受什么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后,根据劳动者需求和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落实失业保险金待遇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服务?
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大招聘活动的力度和频次,提高人岗对接效率。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问:如何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答:一是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项目,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公开发布;二是全面应用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三是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方便办事群众过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问: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都是什么?
答: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187号
2.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