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吉牧医发〔2021〕81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后,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为切实做好后续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
(一)备案申请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从业所在地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市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仍按原方式受理申请备案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线下办理备案。
2.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一式一份,并签字确认。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由申请备案人员保存。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已申请备案人员的《执业兽医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一份,其本人保存一份。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从业所在地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4.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要于在线申请系统开通后,及时完成已备案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请各市(州)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更新的执业兽医备案电子档案上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5.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将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6.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二、关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一)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 所在地兽医(农业农村)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联系人:省局兽医药政处 郝春秀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附件:1.执业兽医备案表
2.吉林省执业兽医备案人员电子档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