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长春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已经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促进长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长春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主要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及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总部企业是指在长春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新区汇总纳税,拥有长春新区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指总部在域外,在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长春新区纳税的企业。
第二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享受以下政策。
1.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本部在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企业购房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自建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6%的投资补助。
4.效益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可根据其每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含企业高管在新区范围内已纳个人所得税,下同);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额度的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享受以下政策。
1.办公用房补贴。在新区购买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效益贡献奖。对新引进的域外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给予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型业态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新区现有工业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增产扩能项目,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予以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自新项目投产达效年度起,以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连续三年按照每年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50%额度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要承诺在新区持续运营不低于10年。若违反承诺,按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本政策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