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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吉国资发办〔202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省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服务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为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是办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五条 依据《条例》,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省国资委上一年度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监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省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党委委员基本信息、内设机构职能界定和直属单位主要职能;
  (二)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国资委部门预算、决算相关信息;
  (四)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省国资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及录用结果;
  (六)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七)出资企业名录和主业名录;
  (八)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九)指导推动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有关情况;
  (十)指导推动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十一)省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和相关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十二)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未获批准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国资监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条 委机关处(室)在公开国资监管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处(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保密办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委机关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资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委机关发文稿纸与办公系统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不予公开要注明原因。省国资委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省国资委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国家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省档案馆、图书馆;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
  省国资委门户网站是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国资监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国资监管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公开的处(室)填写《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并履行签报程序。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国资监管信息的产生时间;国资监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
  第十五条 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是确定国资监管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委机关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变更后的国资监管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已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信息撤换;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是指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的相关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监督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业务处(室),是办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二十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流转《省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时受理进入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办公室,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的后果。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处(室)不再处理该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组织承办处(室)及时完成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商承办处(室)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组织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承办处(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收到《审批表》后,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答复意见,并在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办公室。同一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主办处(室)负责拟制答复意见,协办处(室)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处(室),协办处(室)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国资监管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能够作区分处理以外的,需要承办处(室)对现有国资监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承办处(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国资监管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国资监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国资监管信息可能危及国资监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国资监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批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处(室)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承办处(室)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形成报告说明原因,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后,于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室商承办处(室)确定。
  第三十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国资监管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室商承办处(室)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国资委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处(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国资监管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对委机关各处(室)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处(室)应当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处(室)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规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国资监管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
  (四)违反《条例》规定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处(室)的,需会签相关处(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