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体育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5444XP/2025-00776
分      类: 竞技体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体科字〔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5444XP/2025-00776 分      类: 竞技体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体科字〔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吉体科字〔2025〕6号

吉林体育学院,局直属各相关单位:

  《吉林省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体育局2025年第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体育局

2025年4月29日

吉林省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明确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在兴奋剂违规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主体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科医责任,由省体育局纪委、运动员管理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发生兴奋剂违规承担主体责任的人员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等;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是指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科医责任的人员是指教练团队中的科研和医疗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四条 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绩效考核优等次评选资格;受到警告以上处理的个人,取消其与违规事件相关的奖励和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一案双查”,对兴奋剂违规的具体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报告报省反兴奋剂中心,省反兴奋剂中心对违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后,会同科教处、机关纪委等职能部门,根据情节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失责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违反运动队内部管理规定。运动员违反“三品”使用、网购快递管理、外卖及私自外出就餐等反兴奋剂日常管理规定的,根据违规情况,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依据《吉林省运动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采取队内警告、扣除风险抵押金、扣除津贴、停训、开除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理结果7日内上报省体育局科教处和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

  第八条 准入教育考试未通过。运动员因未通过反兴奋剂准入教育考试,而不能参加国家级及以上赛事的,给予该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领队、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九条 发生非典型性结果且未按阳性处理的。十二个月内因运动员个人原因出现1例非典型性结果,给予该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警告;同一运动员出现2次以上的,给予该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因单位食堂原因出现非典型性结果的,给予食堂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同一单位连续12个月内多次发生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违规的作如下处理:

  (一)同一运动员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次给予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第三次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二)同一单位不同运动员出现多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第一次对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领导警告处分,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超过三次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兴奋剂阳性违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阳性违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外,由省体育局和各训练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违规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定运动员因非故意原因导致阳性结果,给予其开除处理;给予教练员降低一个专业技术等级,给予辅助教练员记过处分;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相关科医保障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过处分。

  (二)认定运动员因个人原因导致阳性结果,给予其开除处理;给予教练员降低一个专业技术等级并调整工作岗位,给予辅助教练员记大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给予相关科医保障人员记过处分并调整岗位;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并调整岗位;分管领导免职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三)在全国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世界大赛上发生兴奋剂阳性违规的,或在一个全运周期内一个训练单位发生2次以上兴奋剂阳性违规的,对违规单位做出调整领导班子处理,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免职并记大过处分;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免职并记过处分;给予教练员降低两个专业技术等级并调整岗位处理;给予辅助教练员降低一个专业技术等级并调整岗位处理;给予科医保障人员记大过并调整岗位处理;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教练员、辅助教练员、负有责任的科医人员的所有奖励。

  第十二条 科医保障人员履职不到位。因科医保障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运动员出现兴奋剂阳性结果的,给予该科医保障人员降低专业技术等级并调整岗位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练员、辅助教练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教练员及科医保障人员等非法持有兴奋剂,构成兴奋剂违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教练员、辅助教练员及科医保障人员等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外,终身取消教练员、辅助教练员及医科保障人员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