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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41275444XP/2022-0537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体科字〔2022〕16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5444XP/2022-0537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体科字〔2022〕16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体科字〔2022〕16号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长春新区体育行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体育行政部门,梅河口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高校、重点实验室及相关科研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体育事业“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不断提升我省体育科研和科技助力水平,切实形成一批助力体育强省建设的高质量体育科研成果,省体育局制定了《吉林省体育局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吉林省体育局

2022年11月21日

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使体育科研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精准适应新形势下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省体育科研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体育科技的优势与潜力,深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的体育科学研究成果,助力吉林省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是全省体育科技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和“体育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同步发展,重点突出应用研究与创新研究的原则,着重解决我省体育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实际问题,促进我省体育科技的不断进步,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推动吉林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吉林省体育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吉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吉林省体育科学学会等机构开展科研课题立项、评审、验收等具体工作。与省科技厅、省社科办和省社会科学院联合立项的省级重点科研课题按照双方商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吉林省体育局每年年初面向全省发布体育科研课题申报通知,申报人参照申报指南的研究方向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课题申报与设计。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具备研究能力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研课题要求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报工作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每个课题组只允许申报1项课题。申请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课题任务的研究能力和基本研究条件;

  3.课题申请人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及科研能力,重点课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单位推荐函且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有两名正高职以上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请);

  4.课题申报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及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多人参与的科研课题,由申报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全程负责课题的设计、研讨及实施过程等实质性工作;

  5.课题申报人在申请时,实行“不结题、不立项”原则,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课题;承担课题如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没有通过验收或鉴定的,不得再次申请新课题。除课题申报人之外的参与人员最多同时允许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

  6.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者,或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内自主选题,如实填报《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将《申请书》报送至吉林省体育局。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全及逾期申请的课题概不受理。

  第八条 吉林省体育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概况,工作认真,态度严谨。每个研究领域的评审组由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吉林省体育局根据课题申报情况从省内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课题评审采用盲审方式,评审专家根据课题评审的主要原则独立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

  第九条 吉林省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立项进行复核,经批准后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放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承担课题资格。

  第十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原则:

  1.课题申请须符合年度《指南》的范围及具体要求;

  2.课题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是否适应新形势下吉林体育事业发展需要;

  3.课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分析方法、引证资料等,是否先进、科学、准确;

  4.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研发的能力;

  5.课题研究结构的逻辑性、严密性、规范性及前期工作是否充分;

  6.课题是否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是否提出了新见解、运用了新方法等或有创造性成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吉林省体育局资助课题申报单位(个人)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吉林省体育局将课题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检测、调研、分析和差旅等管理费用)。

  2.设备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租赁、原材料和耗材等)。

  3.协作费(指其他单位参与研究工作所涉及的费用)。

  4.评审、验收及鉴定等活动开支费用。

  5.其他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下旬须向吉林省体育局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结项后,报送项目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吉林省体育局将委托吉林省体育科学学会对立项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省体育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能否为课题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有力的支持;课题经费的投入与支出是否合理;

  2.是否成立了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制订课题具体实施方案,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中期研究目标及中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

  3.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变化情况,能否如期结题,最终研究成果有无变化。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研究计划逐步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体育局科研课题中期检查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至吉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应对《中期检查报告》进行严格审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监督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批准立项的吉林省体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年底前完成,重大研究课题可申请两年内完成,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课题研究或不完成研究任务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的课题组,省体育局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在研究过程中,需修改研究内容、变更结项日期、增减课题组成员,须事先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如期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延期的课题在结题前仍应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如延期后仍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省体育局有权撤销该研究课题,并追回所拨科研经费及课题研究所添置的科研设备,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吉林省体育局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如因客观及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课题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完成,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出书面终止研究报告(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体育局终止研究课题。对于私自挪用、滥用研究经费、课题不能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者,一经发现,省体育局有权撤消该课题,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并永久取消其再申报课题研究资格。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课题的实施,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批准,省体育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课题实施的决定:

  1.课题长期拖延,执行无力,不能按计划进行课题研究的;

  2.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发生重大变动,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由于技术应用等问题,导致研究课题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变化,需进行大幅度修改的;

  4.研究课题所需经费及仪器设备或其它条件不能充分落实,导致课题不能如期正常进行的;

  5.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研究课题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条 终止的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对课题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费投入与支出、知识产权等做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一式四份)、《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报告》(一式四份)及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体育局申请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方式,具体由省体育局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确定。

  课题验收由省体育局及课题的使用单位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课题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办法,由省体育局组织省体育科学学会及专家实施。参加评审或验收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课题承担单位可委派1名不担任评审组长的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课题评审完成后上报省体育局,待审查合格后发给结题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研究成果的科研课题,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课题研究成果报告、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课题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至省体育局。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的科研部门与课题组应充分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省体育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局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按吉林省体育局要求报送研究成果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局研究课题中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提交有关部门。对提升我省体育科研能力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向社会各界广泛推广,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体育局将不定期出版《吉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汇编》,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体育局研究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局管课题研究成果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吉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2010年公布的《吉林省体育局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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