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是指根据吉林省体育局安排,能够代表吉林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为吉林省各级运动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等服务保障的非吉林省体育局直属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或单位。
第三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包括:吉林省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和吉林省单项体育训练基地。
第四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申请、命名、考核,省体育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生活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
(三)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50人同时用餐。
(四)有与当地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治疗的机制。
(五)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人员。
(六)申请命名吉林省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的,应具备三个以上运动项目同时训练的基础条件。
(七)申请命名训练基地前两年,所培养运动员须取得申请命名单位所参加比赛层级的全国年度竞技类单项体育比赛前六名以上的运动成绩。
(八)申请命名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每年度应至少举办一次体育培训、竞赛等活动。
(九)吉林省内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级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或国家级单项体育训练基地的,不纳入本管理办法申请命名范围内。
第六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
第七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
(三)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四)所在市(州)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省体育局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九条 省体育局成立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将建议命名的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省体育局向命名的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 吉林省综合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吉林省+训练基地名称”,吉林省单项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吉林省+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名称”,训练基地命名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训练基地可以向省体育局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吉林省综合体育训练基地和吉林省单项体育训练基地。
第十三条 在同一个市(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省体育局原则上最多命名2个吉林省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根据省体育局竞技体育项目布局进行规划发展。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向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根据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承担省级运动队训练和成绩贡献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场馆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器材设备购置维护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省体育局组织的运动队训练和竞赛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体育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十八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运动队训练和竞赛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学习、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省优秀运动队训练任务,保证省优秀运动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运动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四)代表吉林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五)严格落实反兴奋剂工作各项要求。
(六)负责基地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伤病预防、救治和赔付。
第十九条 根据省体育局安排,训练基地代表吉林省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所需经费由省体育局负责。
第二十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运动队训练提供规范、安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重视并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协助运动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各级运动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体育局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省体育局可以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吉林省各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组将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省体育局审核批准。省体育局可以将考核的整体情况在全省体育系统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省体育局撤销对该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次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核等级将作为省体育局规划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以及对其建设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吉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