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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行使投诉、检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宗旨,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坚持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并配合监察部门查办、督办。

  第四条 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面谈、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

  第五条 投诉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并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对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要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转交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投诉举报,要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举报事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后,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提出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投诉举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联系电话:0431-88549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