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字〔2020〕6号
当事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67197603M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程炜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接到12315平台举报及国家局监测违法广告线索,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 人员按照所提供的案件线索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先后在其所属的电影频道,陆续发布了“赋明丸”等12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1.“花花公子蓄热裤”广告宣传介绍的产品是普通商品“保暖裤”,该广告发布内容中表述有:“只要你穿上花花公子蓄热裤,保证您腿热,腰热,全身都发热,全身上下都舒服”的广告用语,此广告用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的表示,未能准确、清楚、明白。
2.“国药洗雪太”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产品(通用)名称为:螺旋藻胶囊(国药准字Z46020076)的非处方药品,该则广告发布内容中表述有:“无论你全身得几种病,无论得病时间有多长,2粒见效当天见好,只需一副药一身疾病全治好,这是任何传统药都无法比拟的效果。一身老慢病,一药就搞定,吃国药洗雪太,一种药胜过百种药,一种药从头到脚治到位,快治慢病不着罪,效果快十倍,药费省百倍”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3.“清基太”广告宣传的产品是清基太脂必妥咀嚼片(国药准字Z20110005)的药品。广告内容中表述有:“清基太爵着吃,舌下给药直达病灶,不浪费,一次两片,两片见效,快治心脑不遭罪,药力高十倍,药效快百倍,嚼两片快降三高救心脑,嚼两片脑血栓见好,一次两片药胜过手术刀”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4.“世一堂糖人健康e家”栏目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产品名称为:双瓜糖安胶囊(国药准字B20180002)的非处方药品,当事人在“世一堂糖人健康e家”栏目广告中,通过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双瓜糖安胶囊”药品广告。
5.“糖安控糖法”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产品名称为:双瓜糖安胶囊(国药准字B20180002)的非处方药品,该则广告发布内容中表述有:“现已批准为国药准字号国药,用糖安控糖法当天,血糖就能平稳达标,身体有劲儿,头脑清醒,起夜明显减少,用糖安控糖法30天,尿糖加号完全消失,降糖药胰岛素都能一减再减,饮食放开想吃就吃,血糖始终保持在5-7,用糖安控糖法60天,糖尿病并发症全面走向康复,视力恢复清晰,心率平稳,血压正常”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6. “欣瑙双通”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产品名称为:精方欣瑙牌健脑益气片(国药准字B20020076)的非处方药品,该则广告发布内容中表述有:“心脑血管病康复工程1号用药,心脑双通具有一药3绝,药量多5倍,药力强8倍,药效快10倍。一麻袋名贵中药,只浓缩提取出一粒,治好心脏病,康复脑血栓,甩掉心脑后遗症,健康度过后半生”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7.“赋明丸”(黄连羊肝丸)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国药特哮赋明丸,传承百年,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具有一药三绝,药量多5倍,药力强8倍,药效快10倍,当天服用当天看清,只需30天,让你治好眼病。”“根除眼病不再难,就用特哮赋明丸”、“著名的中医眼科专家杨福生老先生,他从医近30年,凭借祖上传下来的赋明汤治眼病出了大名,很多大医院看不好的眼病患者,也来找他,为的就是他祖传百年治眼奇方特哮赋明丸”等用语。
8.“苗刻栓”(宁神灵颗粒)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您上贵州苗族地区打听打听,问问那些治好的心脏病、脑血栓、中风偏瘫患者,十个里头有九个都是吃我的苗刻栓治好的。”“只需一副药,治好心脏病” 等用语。
9.“5+心脑方”(刺五加片)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5+心脑方,这个药是国家斥巨资研制的心脑奇方。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字,快。据说不管心脑血管病多严重,患病时间有多长,冠心病脑血栓用上当天就见效。心肌梗塞,中风偏瘫吃完一副从根好。助你实现免除手术、康复后遗症、预防心梗脑梗三大目标。” 等用语。
10.“藏域双活”(脑心舒口服液)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谁说心脏病治不好?谁说中风偏瘫动不了?藏域双活能治好。3粒快治心脑、心病,脑病1副治好” 等用语。
11.“独门益寿膏”(寿星补汁)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喝上独门益寿膏,全身上下百病消” 等用语。
12.“蒙药传奇”(鑫乐宝沉香八味丸)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蒙药鑫乐宝,源自蒙古草原治心瑰宝,蒙方蒙药猛疗效,当天憋闷绞痛消,三个月心脏从根好” 等用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出具《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接受询问的合法有效身份。
3. 被委托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4. 对当事人委托的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花花公子蓄热裤”等违法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复印件12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12份、《吉林广播电视台广告排期表》12份,证明12条广告发布的时间和广告费用。
6.由当事人提供的光盘9张,广告文字内容12份,证明广告的发布内容。
7.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共11份,证明广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发布的第1条广告,广告内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的表示,未能准确、清楚、明白表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构成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第6条广告,通过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规定,构成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其所属的电影频道,发布的第7条广告,广告内容含“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的虚构荣誉信息,含有“具有一药三绝,药量多5倍,药力强8倍,药效快10倍,当天服用当天看清,只需30天,让你治好眼病”等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及治疗效果,含有“祖传百年治眼奇方特哮赋明丸”的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第2、3、4、5、8、9、10、11、12条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厅依法于2020年7月7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号楼1613室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0]6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其所属电视频道,发布的第1、6条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每条广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布第7条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人民币3200元,罚款人民币9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其所属广播电台,发布的第2、3、4、5、8、9、10、11、12条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7200,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27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7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印 章)
2020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