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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 省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省市场监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省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省厅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承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省厅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省厅应主动公开:

  (一)省厅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省厅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涉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计信息;

  (五)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省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省厅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食品、产品质量等领域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依法必须保密的企业注册资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予公开。

  第八条 主动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省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二)省政府政务大厅市场监管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开栏、注册登记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省政府网站、相关部门公开网站及政府机关文告;

  (四)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听证会等;

  (五)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除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涉及省厅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省厅信息公开办提出,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附件1),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和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省厅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应及时将信息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后,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省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办于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厅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厅按照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厅不予公开。省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及时转办,负责公开事项的部门作为答复申请的主要责任单位。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信息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信息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省厅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能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外,需要省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省厅将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省厅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省厅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省厅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可能引起针对省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后果的,承办单位可就拟公开信息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召开由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参加的分析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答复。

  第二十三条省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应依申请公开收费适用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审核,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召开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公开事项部门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信息公开办按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二)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禁止发布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2.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等。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上网发布。

  (三)不得公开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不得公开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在发布信息前由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公开信息内容保障和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公开信息内容负总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单位在发文过程中,应在发文单或OA系统发文流程中勾选“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及勾选“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条积极主动对政务舆情进行回应。由省厅应急宣传处负责监测、搜集舆情信息,整理编发《舆情日报》,按程序转办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由应急宣传处按照省厅具体规定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舆情办理情况进行回应,或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办负责对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信息公开办定期对省厅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厅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省厅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含: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省厅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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