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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5-01457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5-01457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关于开展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5〕12号

各市 (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医保发〔2024〕29号)精神,推进我省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能力水平,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二、征集遴选职业

  本次征集遴选职业为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为4—14—01—03,遴选级别为初级工 (五级)、中级工 (四级)、高级工 (三级)等三个等级。

  三、征集遴选范围

  (一)申请机构已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且正常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硬件设施方面,拥有符合长期照护师评价要求的专业场地,配备完善且先进的设施设备,能充分满足评价工作的各项需求。在专业能力方面,具备健康照护培训考评认定相关经验,熟悉掌握医保相关政策。在专业领域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实践经验,且专家队伍组成适应长期照护师评价工作的标准与要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 完毕的机构,不能申请。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申请机构请于2025年7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包括:

  1. 申请报告。

  2.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附件1)。

  3.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编办、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 (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4.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

  5. 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

  印件。

  6. 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 诚信承诺书。

  (二)遴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估,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

  评估意见,择优遴选,遴选机构1家。

  (三)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指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期照护师队伍建设对加快长期护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改善照护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二)创新宣传方式,扩大政策影响。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优势,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公示的认定机构相关信息,扩大社会知晓度,让更多有意愿参与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和个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三)落实激励措施,推动人员参训。积极鼓励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组织本机构内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制定配套激励措施,如将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激发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协作,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与人社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引导长护服务机构用好技能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朱焱,0431-8057591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王卉,0431-88690799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 
           2.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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