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医疗和生育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为了更好地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委社会工作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作要求,印发了《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医疗和生育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
(一)完善参保缴费管理。一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二是不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三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年的,可进行一次性趸缴,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以继续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超过2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四是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单建统筹模式缴费记录,如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提出具体办法。五是不以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医保,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增强制度保障功能。一是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同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100%报销,产前检查限额支付、生育津贴等。二是灵活就业人员、领金人员生育后以缴费基数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98天核定生育津贴。三是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追溯有关规定。四是灵活就业人员保持同统筹地区职工享受同等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住院保障等。
(三)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在综合考虑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缴费基数由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83%。统账结合费率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企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各地区70%—100%之间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费率80%同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四)优化经办服务管理。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工作。二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更便民的缴费方式,做好数据交换及权益记录。三是发挥高校医保驿站功能,为高校师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四是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