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医保函〔2024〕29号
尊敬的王梦舒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使用个人医保账户支付疫苗接种费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如国家免疫规范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2021年10月,国家医保局经商财政部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40号建议《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中答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从现有的保障渠道看,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基本预防控制类服务项目宜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解决”。
从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政策规定、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
我省现阶段还没有空间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到非免疫规划医疗等非治疗项目。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积极跟进落实国家有关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保障范围上的有效衔接,提升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