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医保函〔2024〕34号
尊敬的杨荔荔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端开通慢病系统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病特病经办服务,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拓宽待遇享受渠道,根据《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按既定工作安排,我单位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4〕11号),要求各市本级应于2024年6月末前至少开通5家、县域内至少开通2家作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并在时限内完成接口改造工作,尽快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服务。
关于您提出“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范围内”的建议,我们纳入了年度重点工作,全省正在积极推进。目前,各统筹区正在按照本统筹区定点服务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至本地(及异地)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预计6月末您所在的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将开通门诊慢特病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督导各统筹区做好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工作,让您享受到方便优质的医保服务。
感谢您对吉林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