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4〕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27号)要求,切实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元旦、春节期间人口流动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结束后(2024年1月6日24时结束),在2024年3月31日24时前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除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亲属、学生、灵活就业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紧抓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全民参保季”等活动巩固参保成果,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要加强部门协调,提供多渠道便民服务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及时、方便参保缴费。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