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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3733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办〔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3733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办〔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办〔2023〕4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价改调〔2022〕7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1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将吉林省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本地化对接。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过程中,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栏目,均按照吉林省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价格”栏目中涉及的价格,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前提下,制定本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价格”栏目可填写“待定”。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发文落地实施,确保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吉林省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高度一致。因历史因素,各地超出吉林省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的项目按临时项目管理,暂时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并将超出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待省医疗保障局调研论证后统一规范。

  四、省医疗保障局届时将吉林省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下发各地,供各地对照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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