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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1903
分      类: 待遇保障;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08日
标      题: 关于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说明(废止)
发文字号: 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有效性:
废止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1903 分      类: 待遇保障;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08日
标      题: 关于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说明(废止)
发文字号: 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有 效 性:废止

  关于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说明(废止)

  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个别地区提出“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费用补缴”问题,现答复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条政策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相一致,即适用于我省境内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1月1日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不适用此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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