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12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为在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依法治省任务落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推行“三项制度”要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化拓展改革成果,推动“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领域全面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推动吉林省医疗保障事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格式内容的标准格式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事前公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1)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实时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2.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同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主动出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颁发并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3.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主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执法文书范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行政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或者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严格记录归档。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5.装备建设。要统一标准,支持、推进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推行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目录和审核主体、范围、标准、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从源头监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2.明确审核机构
(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作为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依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省医疗保障局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市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5.明确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明确审核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执法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托政府大数据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
2.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适时建立省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四、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成立吉林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推进落实工作。各市(州)、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在全省医疗保障系统推进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做好保障措施。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分类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提升推行工作成效。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