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举办
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吉应急煤矿综合〔2026〕124号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煤矿监管干部的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举办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至9月24日(星期四),报到时间为9月21日17时前。
二、培训地点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299号,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
三、培训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三)《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四)《煤矿安全规程》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部分;
(五)“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讲解;
(六)《煤矿安全巡查制度》《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和近两年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文件解读。
本次培训设有交流研讨环节,参培人员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依据课程安排,提前将问题交工作人员汇总,由授课教师予以解答。
四、培训对象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相关处室人员,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煤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监管干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煤矿副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监管干部。
五、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面授方式开展培训,煤矿安全综合处派3名工作人员全程跟班,保障培训班日常教学工作。培训后对授课教师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结业考核。
六、培训要求
(一)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选派参训人员,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工作,于9月15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报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综合处。
(二)本次培训实行封闭式管理,培训期间,学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训人员承担本单位业务工作。参训学员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廉洁自律等纪律规定。培训期间严禁饮酒,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外出。
(三)培训期间上午、下午各签到一次,每天抽查一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结业考核及效果评估,登记考核结果和出勤情况。
(四)培训费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保障,学员往返交通费按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联系人:李传麟,0431—80792630
电子邮箱:583177207@qq.com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报名回执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