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增补省级安全风险防范专家的通知
吉安委办〔2021〕241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坚持‘干部+专家’工作模式,不断充实专家队伍”的指示要求,按照《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吉应急科技信息〔2020〕78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增补省级安全风险防范等行业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增补条件
(一)具有安全风险防范、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等相关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从事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能够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65周岁以上应有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二、专家增补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吉林省安全风险防范专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汇总,形成拟聘专家名单,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通过后,履行公示、聘任程序。
三、专家解聘
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近3年对专家使用情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进行解聘: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及意见的。
(二)未经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三)未按时限要求提交申报专家相关信息或篡改伪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件的。
(四)受到纪委监委或刑事、相关行业领域行政处罚的。
四、有关要求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坚持“能进能出”原则,定期吸纳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安全风险防范专家,使专家能够随时派到现场、派到企业、派到基层,切实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
(二)增补省级安全风险防范等行业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方式,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三)按照吉林省安全风险防范专家库类别进行增补,增补专家名单公示通过后,统一纳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系统,与专家工作记录全程信息化留痕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胡迪,0431-85090881。
附件:1.吉林省安全风险防范专家申报表
2.吉林省安全风险防范专家库类别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