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的通知
吉应急煤矿综合〔2021〕126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为全面做好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对自然灾害作业人员紧急避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第24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督导矿山企业认真研判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并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权力,安全有效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7日
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切实保障矿山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矿山企业(含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第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矿山发送暴雨、洪水、台风、雨雪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停产撤人。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风险管控工作,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提前开展风险预判并制定防控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管理,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台风、雨雪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本矿灾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五条 矿山企业要强化紧急避险工作,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常态化机制;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撤人信息后,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及时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未解除预警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第六条 矿山企业制定的紧急情况撤人制度要明确具体撤人情形,除自然灾害预警撤人信息和《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撤人要求外,可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对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井下作业人员涉险的其他情形实施紧急情况撤人。紧急情况撤人制度要编入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撤人的组织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撤出。
第七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撤人信息或出现紧急情况,无需请示汇报,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确保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第八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度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避灾路线。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灾害性天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矿山企业落实停产撤人制度情况。发现矿山未按规定停产撤人,未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