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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000740468418C/2019-0381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13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30日 |
索 引 号: | 11220000740468418C/2019-0381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13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30日 |
吉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134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29日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经办结的案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我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案卷,进行评查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内设机构承担,案卷评查由2人以上组成。
第六条 案卷评查坚持定期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项组织,也可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如果上级或本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检查活动中包括了案卷评查的内容,则同期可不再单独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第九条 评查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不少于2份,同时做到案情典型、种类全面。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十一条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印发评查工作通知,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实施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提交评查报告。
(五)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向被评单位反馈情况。
(七)被评单位对评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反馈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单位。
(八)评查单位对评查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评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和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是否全面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评查事项。
第十六条 案卷形式内容评查的基本标准:
(一)文书格式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完整;
(三)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材料排列有序,按规定编写页码;
(五)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六)书写文书使用黑色水笔填写。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类案卷评查有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内容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九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查的案卷为已经立卷归档的纸质案卷。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网上抽取电子文档案卷进行评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组织的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分值 |
立案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立案审批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2 |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审批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2 |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审批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2 |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审批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条、款、项的扣1分。 |
1 |
|
承办人、审核人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审批表。无承办人、审核人的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1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审批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1 |
|
立案时间。 |
查立案报告表。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
1 |
|
调查取证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2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 (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 (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 (6)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 (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 (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 (6)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
6 |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 (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物品性状的描述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 (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应有相应文书,并有主要领导审批记载; (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9 |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1)案由规范; (2)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表述规范; (3)调查事实详略得当; (4)争议要点清晰明了; (5)证据充分、表述规范; (6)有承办人、审核人的处理意见。 |
查案情终结报告。 没有案情终结报告,评为不合格卷。 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6 |
|
审查决定 |
处罚告知规范。 (1)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 (2)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 (3)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缺第1项,评为不合格卷。 2、3、4项每缺少一项扣1分。 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5 |
听证 |
听证规范。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出具告知文书; (2)不组织听证的,要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 (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
符合法定要求不需听证的,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符合听证要求的,未组织听证,评为不合格卷。 履行听证程序的,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2、3、4、5项中每缺少一项扣2分;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10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行政处罚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3分; 对重大处罚案件应进行讨论的,而未讨论的评为不合格卷; 有重大案件讨论记录,内容记录不全的扣2分。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救济途径的告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8)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9)作出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评为不合格卷; 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1、2、3、4、5、6、7、8项中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扣1分; 第9项表述不清、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扣5分。 |
13 |
|
送达和执行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文书记载有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 |
2 |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1)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2)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表明身份、处罚理由、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笔录制作、处罚书的制作、备案执行。 |
查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场收缴罚款施行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4 |
|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使用规范。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的应有相关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 |
查罚款票据。无罚款票据的扣2分。 查没收物品的文书和没收物品清单。无文书、清单的扣2分。 |
2 |
|
结案审批规范。包括案件处结果、执行情况、审核人、审批人意见及签名等。 |
结案审批不规范的扣2分。 |
2 |
|
立卷归档 |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号、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 |
未归档制作案卷的或未做到一案一号、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的,扣1分。 |
1 |
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机关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副卷。 |
将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许可机关集体讨论记录装入正卷的,扣1分。 |
1 |
|
卷宗装订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 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 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印; 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1分值: 1.材料不完整或破损的; 2. 对非耐久材质书写的文书材料未进行复印的; 3.文书材料过小或过大未进行衬贴或者折叠的。 |
5 |
|
每份案卷的卷宗首页上应当载明:案件名称、案由、处理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人、归档时间、归档号、保存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下列文书材料和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2.登记立案文书材料; 3.调查取证文书材料; 4.定案处理材料; 5.执行文书材料; 6.结案文书材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2分: 1.卷宗首页空白的; 2.卷宗首页内容不完整或填制错误的。 文书材料不齐全的为不合卷。 |
4 |
|
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 |
未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排列的,每处扣1分。 |
2 |
|
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页号,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卷内目录未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的; 2.顺序编排错误、遗漏的。 |
2 |
|
行政处罚材料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
编号不符合要求的(如未逐页编号、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不该编号的地方编号等),扣1分。 |
1 |
|
同一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
未按要求排列的,扣1分。 |
1 |
|
立卷归档 |
卷内目录:包括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 |
未填写完整,扣3分。 |
3 |
案卷装订整齐,符合档案装订要求。 |
装订不整齐,扣2分。 |
2 |
|
备注 |
1.案卷采取定量评查与定性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评判。 2.优秀卷:90分以上;良好卷:70-89分;及格卷:60—69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 3.60分以上评定为合格卷;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卷; |
|
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分值 |
申请与受理 |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规范。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5分。 |
5 |
行政许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该告知未告知的扣5分。 |
5 |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 |
3 |
|
审查与决定 |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受理规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查接收申请材料材料凭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出具接收材料凭证的扣5分。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核查记录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 |
10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文书。该告知未告知的扣5分。 |
5 |
|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扣5分。 |
5 |
|
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件、证件:(一)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文书、许可证件的扣2分。 |
2 |
|
期限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内不能办结的,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2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2分。 |
6 |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2分。 |
2 |
|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该告知未书面告知的扣2分。 |
2 |
|
听证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该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2分。 |
5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2分。 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3分。 |
5 |
|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1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2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2分。 |
5 |
|
变更与延续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2分。 |
2 |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3分。 |
3 |
|
卷宗归档 |
行政许可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卷宗:做到一案一号、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 |
未归档制作卷宗的或未做到一案一号、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的,扣4分。 |
4 |
卷宗装订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 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 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印; 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2分值: 1.材料不完整或破损的; 2.对非耐久材质书写的文书材料未进行复印的; 3.文书材料过小或过大未进行衬贴或者折叠的。 |
6 |
|
每份案卷的卷宗首页上应当载明:许可事项、申请人、受理机关、许可机关、许可结果、承办人、归档日期、保管期限。行政许可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下列文书材料和内容:(一)行政许可文书;(二)申请材料;(三)其他材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4分: 1.卷宗首页空白的; 2.卷宗首页内容不完整或填制错误的。 文书材料不齐全的为不合卷。 |
8 |
|
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受理→告知→核查(论证)→听证→决定→送达→归档的顺序。 |
未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排列的,扣4分。 |
4 |
|
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名称、页号,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卷内目录未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的; 2.顺序编排错误、遗漏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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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材料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不编号。 |
编号不符合要求的(如未逐页编号、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等)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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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请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
未按要求排列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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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装订整齐,符合档案装要求。 |
未装订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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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卷宗采取定量评查与定性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评判。 2.优秀卷:90分以上;良好卷:70-89分;及格卷:60—69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 3.60分以上评定为合格卷;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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