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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18-12848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18-12848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2018〕1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局办公厅关于三起化工事故暴露安全生产许可问题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86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在我省发生,现就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在延期申请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梳理适用本企业的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自查,发现不符合项要作为隐患整改落实。由于国家标准规范重新修订造成的不符合项,应制定整改计划,许可证延续前必须完成整改。

  二、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核

  (一)改进审核方式。各级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必须指派2人以上分别审查,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省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机构,对部分申请新建及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规范审核材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每项申请材料都应装订成册(单页材料除外),并在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要提交复制件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或通过审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相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现场核查

  新办或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必须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核查,重点是企业相关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正规设计、装备水平、技术路线成熟度等,对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新、改、扩建项目从严控制审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未按要求开展设计诊断、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不到位、未按国家要求开展搬迁工作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换)证。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生产装置及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办和延期时,由省局组织聘请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书》);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和延期时,由市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属地安全监管局及相关专家或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书》)并加盖组织单位公章。现场核查人员全部在《审查书》或《意见书》中签字,《审查书》和《意见书》有效期为3个月。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企业申请新办或延期时,要认真核查有储存设施经营、有储存场所经营和门店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条件,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得发证。

  现场核查人员由安全许可审查和监管人员、安全许可审查机关下级机关审查和监管人员(省级组织核查时为市、县两级,市级组织核查时为县级)和专家(对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核查时,专家至少3名,专业要涵盖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自动化)组成,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现场核查。专家、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与被核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指派参与评价人员到现场配合核查。

  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一)进一步规范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安全评价报告格式、正文、附件等必须严格按照导则编写,不符合导则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中的图纸、法定检测检验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报告等复制件必须清晰并符合规定。

  (二)严格规范现场安全评价环节。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到达企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师必须达到5人以上,专业必须具备化工工艺、安全、机械、电气、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评价组长必须由主导专业评价师担任。评价师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安评单位,要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现场评价。安全评价人员到达评价现场后,必须与被评价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被评价单位正门拍照证明评价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评价。在评价报告中《评价人员》表中增加“评价师专业”栏目,提供评价人员签字原件并附评价人员在企业正门拍照照片。一经发现在《评价人员》表签字人员与到达现场评价人员不符或到达现场评价人员专业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虚假报告处理。

  (三)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相关中介机构必须落实对评价人员监督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等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评价报告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评价结论严禁失实,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

  五、严格监督检查

  (一)开展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大对取得安全许可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省局将重点对取证1年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进行抽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复核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执法检查,实现1个许可周期内全覆盖,可市、县联合或分别进行。要聘请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安全许可,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需经省局决定的处罚事项,可提请省局决定后实施。

  (二)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规划〔2017〕305号),加强本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评价人员不认真开展评价或评价人员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制止其评价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机关暂停资质;对评价结论严重失实、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的,报请审批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强化停产企业许可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停产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停产期间安全。企业停产前必须制定停产方案,在停产后10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方案落实、装置和储罐内物料处理、停产后日常管理、拟复工时间等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告知性备案),复工前应制定复工方案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告知性备案)。企业停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修检修、人员的安全培训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储罐内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停产企业应按照正常生产企业管理。对于停产企业不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修检修检测、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许可。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分装企业管理。分装(包括充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必须单独建立分装(包括充装)装置,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进行分装(包括充装),特别严禁乙炔生产企业购买乙炔气瓶后,利用乙炔生产装置进行分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进行分装(包括充装)的,一律按违法处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的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按照非法经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201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意见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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