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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17-08882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安委办〔2017〕12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17-08882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安委办〔2017〕12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监管防控体系“网格化管理”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委办〔2014〕43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2014年以来,我省积极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这是我省深刻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深化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深入落实安全生产新的任务要求而开展的创新之举,是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的务实之举,更是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精细化、社会化水平的治本之举,对构建覆盖全省的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格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性,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结合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查找工作不足,完善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强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到2018年底,全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目标,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动态监管实现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明晰责任,健全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网格化监管工作提出的功能定位、划分原则和职责任务的要求,进一步理清以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为重点的省、市、县、乡、村 “五级”网格监管范畴和属地、行业、专业、综合、特种“五类”部门监管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村(屯)、社区都要落实政府负责人、行业监管人、综合监管人和专家咨询人“四个责任人”,牵头部门要制定基层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示意图》,确定网格长和网格员,配合部门要确定专门监管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使网格中的每一个监管对象,都能方便查到该监管对象的各类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做到任务与力量匹配合理、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监管人员、监管对象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好调整和完善,确保网格动态监管始终保持体系健全和责任落实。

  三、多措并举,确保长效运行 

  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最大限度协调利用既有网格,注重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包括奖励机制在内的相关制度措施。对相关企业负责直管的各行业部门要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表》,认真抓好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考核与奖惩机制,尽快发挥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效能。各级网格长要组织人员,全面摸清和掌握本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把网格化监管的各种信息按要求录入到《吉林省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各地区要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评先表彰范畴,加强经费保障,以此有力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和长效运行。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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