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法有序地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监管局递交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名称、项目性质、生产规模、开工建设时间以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
2.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设计的说明;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的说明;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含设计修改);
5.拟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名单。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省(市、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也可从省外聘请专家),抽取专家的专业必须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涉及的专业;
2.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3.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五等尾矿库不少于5人)。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专家任专家组长。
(二)由专家组长主持会议,专家组成员听取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的情况汇报,并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评价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专家组长按专业分工,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专家按分工要求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解读材料的函》(安监总管一〔2012〕104号)附件,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监管一司子站下载],对各自验收的项目逐条逐项提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意见。
(四)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集体讨论、归纳,形成书面意见,明确验收结论,并与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交换意见后,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
(五)专家组成员应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验收通过。
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负有许可审批权限和属地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各派一人参与验收活动的全过程,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
四、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材料除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审查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20个工作日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