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本办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各处(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按程序报批公开;各处(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