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本部门领导信息;本部门内设机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信息、政府采购信息;“三公”经费、政策性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礼宾新闻处承担办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报送本办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我办各处室报送信息,内容要准确、完整,发布要及时,原则上不超过3天。报送信息由提供处室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主任审批,礼宾新闻处负责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
第六条 地方外办向我办提供的报送信息,由礼宾新闻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办主任审批,礼宾新闻处负责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网站互动栏目有关建议、投诉及需要处理、回复的事项,应由礼宾新闻处通知相关处室及时处理、回复。
第八条 我办外文网站信息由专人负责翻译,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