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边妇幼保健院(延边儿童医院、
延边妇产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校验合格的批复
吉卫审批函〔2026〕2号
延边妇幼保健院(延边儿童医院、延边妇产医院):
你单位《关于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校验的请示》 (延妇幼文〔2025〕39号)收悉。经材料审核合格后,我委于2026年1月28日聘请专家对“延边妇幼保健院(延边儿童医院、延边妇产医院),延吉市站前街239号”申请的“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校验进行了现场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以及《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的要求,根据专家组论证评审意见,你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通过校验评审。
二、请你院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健全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与检查,确保相关技术安全有效实施。
三、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请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校验申请,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的,我委不再组织专家实施校验工作,此批复同时作废。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初审:于馨丽
复审:李胜利
终审:杨跃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