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的通知
吉卫医发〔2024〕1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工作,我委于2019年印发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经实践验证,现将部分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对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等符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暂缓校验期限。同时要加强对处于“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要求进行监管。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要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三、加强重点项目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校验工作综合检查、评估和审核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执业状况,重点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数量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业场所面积是否达到要求、医疗技术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诊疗科目要求、院感管理及医疗废物制度是否落实、医疗安全和生产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校验还应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三、四级手术目录是否报送行政部门,开展的体检项目是否备案,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是否备案,美容主诊医师与美容服务项目是否匹配,抗菌药物是否备案,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是否备案等。
四、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诊所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吉卫医发〔2019〕40号)废止。
联 系 人:于小行
联系电话:0431-88904053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标准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