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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4-01411
分      类: 委员提案;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7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卫复议字〔2024〕3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4-01411 分      类: 委员提案;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7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卫复议字〔2024〕3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对省政协十次会议第270委员提案的答复

卫复议字〔202430

委员您好

    您在省政协十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医疗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的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省卫生健康委始终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全省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2021年,联合省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吉林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方案》,进一步对检查结果互认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为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联合省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军区保障局制定并印发《吉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进一步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明确互认范围、互认项目、互认条件、互认标志、分步实施和工作措施等内容。2023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吉林省医疗联合体备案名单的通知》,公布“省级专科联盟”单位名单,成立了吉林省超声医学科专科联盟。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联盟”的建议。方案明确要求,省临床检验中心、省医学影像科质量控制中心省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在省内各医疗机构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应当检查检验项目标注互认标志“吉林省HR”。委依托省级质控中心组织专家研讨,稳定好、费用贵、检测频率高的项目纳入互认内容建立互认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出台互认项目质量评价指标、操作原则和管理要求等标准文件。强化互认机构申请、审核、评价,通过定期现场检查、飞行抽查、室间质评和盲样考核等多种形式,对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流程质量有管控、可追溯。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9项影像检查项目、10项超声检查项目和35项检验项目实现互认,影像结果互认机构53家,超声结果互认机构43家,检验结果互认机构261家。

(二)关于“建立联盟成员的审定机制”的建议。我委根据每年度申请互认医疗机构的影像、超声检查和检验互认项目质量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互认机构。2023年,印发《关于2022年度吉林省检验结果互认机构考核暨医学检验室间质评结果的通报》《关于公布2023年度吉林省第二批超声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通知》《关于公布2023年度吉林省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通知》等文件,通报本年度达到互认标准的医疗机构名单,要求未通过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取消互认资格严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准入和退出关口。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持续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一是督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检查检验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指导做好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常态化工作。二是加强对互认医疗机构的监督考评不断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质量控制三是结合各质控中心年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评结果,对符合省级互认标准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并逐步扩大互认项目和互认机构范围。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514日       

(联系人:隋天琪  电话8890634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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