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卫复议字〔2023〕44号
王玉芝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就医难情况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
(一)大力发展互联网医院。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吉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现有医疗服务,探索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明确、两加强、联通监管”的管理模式,“一明确”即明确审批流程及审批材料清单,“两加强”即加强审批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联通监管”即信息联通监管,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自2020年以来,全省共有11家医院获得互联网医院运营资质。据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统计显示,仅2022年,为群众提供网上预约挂号1079495人次,共提供在线问诊服务39703人次。
(二)充分发挥家庭医生指导作用。2020年12月,在全省统建基层信息化基础上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微信公众号为主体开通吉林家庭医生微信小程序,建立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门户,为省内居民提供免费的健康信息查询,实现居民在线签约家庭医生,获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2022年3月,吉林省新冠奥密克戎防控期间,针对全省大范围的居家隔离防控要求,依托吉林家医微信小程序开设线上图文问诊模块为居民疫情期间问诊提供便捷。截至目前,家医团队线上问诊418人次。2022年12月,因时因势调整医疗资源,仅用3天时间实现全省42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1006家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全部达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全面扩充增量发热诊室,发热诊室由6114间增加至11218间,日最大诊疗能力由79186增加到260430人次,每十万人口设诊室达到46.60个,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性。
(三)医师要依法开展诊疗活动。按照2021年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因此,对于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备案证的药店医师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展诊疗活动。同时,省药监局督促各地发挥执业药师作用,对出现发烧感冒症状人员给予积极用药指导,特别出现有关药物短缺时,指导购买替代药物。
(四)构建分级诊疗医疗救治体系。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主要形式,按照分区包片原则,组建城市医疗集团23个,县域医共体63个,涵盖吉林省全部9个市(州)的21个区、20个县级市、16个行政县、3个民族自治县,达到县域内全覆盖。建立了三级医院包保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包保基层医疗机构的包保机制,将全省425家二级以上医院和1006家基层医疗机构都建立了分区包保关系,强化省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同质化、规范化诊疗服务,畅通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基本实现了基层首诊、分级就诊、有序转诊的诊疗服务体系。
(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完善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和落实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工伤认定、编制职称、表彰、人文关怀、弘扬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2020、2021年对抗疫人员进行专项申报,畅通了一线医护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省内参加武汉抗疫和省外、省内部分地区抗疫人员分四批进行了职称激励。二是对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评聘)上一级职称,对抗疫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提前两年申报职称的倾斜政策。三是将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其他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大幅度提高,优化幅度位于全国前列,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六)广泛宣传抗疫精神,表彰先进。我省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一线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树立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联合开展“吉林好人·健康卫士”评选活动,共选出272名“吉林医德标兵”,授予30名“吉林好人·健康卫士”荣誉符号,并在省电视台“好人发布厅”发布。同时,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有效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一)明确补助资金政策要求。自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关于完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社〔2023〕4号)等政策文件,分别在“乙类甲管”以及过渡期间,根据医务人员参与医疗救治任务情况,分别按照每人每天300元、200元2档标准给予补助。“乙类甲管”期间所需资金,经国家卫健委、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审核认定后,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过渡期所需资金,经上述程序审核认定后,中央承担40%,地方承担60%部分,我省明确省与市县按6:4分担。上述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照审核认定结果据实结算。
(二)及时足额发放工作补助。面对我省2022年3月份突发大规模疫情,以及“新十条”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迎来的重症高峰期,为及时落实对参与疫情防控救治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保持现行补助政策标准和渠道不变的情况下,省级暂停由市县先行垫付的方式,改由省级财政专项调度资金先行垫付,省级累计调度拨付资金18.7亿元,其中,预拨中省级医疗机构2.5亿元,向市县专项调度资金16.2亿元,确保资金直达到位,及时足额发放。
三、提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补贴
(一)强化工作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省人社厅及时进行政策解读,主动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国家政策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举措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163号)。
(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在疫情防治期间,给予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三)按照国家政策精神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在疫情结束后,对全省参与疫情防治的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要求做好内部分配,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四、下一步工作
(一)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指导各地区、各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加强重症高风险人群管理,做好重症床位和药品储备工作,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统筹调配医疗资源,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在救治上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治,始终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降死亡”目标来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二)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资金结算情况适时与市县做好结算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精准实施有效落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抄送:省人大人代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