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
长效机制措施的通知
吉卫联发〔2021〕2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中医药局,长白山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中医药局,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中医药局,中省直各单位: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为切实将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省《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关爱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吉组通字〔2020〕5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举措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163号)和《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吉人社发〔2020〕13号)等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完善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措施
(一)切实为医务人员(含疾控人员,下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防护设备配置。完善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科学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加强医用防护物资产能储备,重点向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切实保障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
(二)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全员培训,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医务人员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省卫生健康委)。
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在不影响正常防控工作前提下,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保证一线医务人员及时必要休整。工作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增加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五)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干预和疏导,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和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采取心理援助措施,疏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加强心理健康科普材料制作使用,对医务人员在内的有关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科普宣教(省卫生健康委)。
三、落实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六)严格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展情况,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薪酬等合理待遇(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七)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获得一档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视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慰问金(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八)兑现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标准,严格把握津贴执行范围,将卫生防疫津贴发放到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四、落实编制职称政策
(九)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或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的事业单位医务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名单),在本单位组织职称晋升或岗位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或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的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名单),符合所在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和相关岗位执业资格准入条件的,经用人单位或上级组织推荐,在坚持事业单位基本进人程序的前提下,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定向招聘,公告可在用人单位发布。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为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的各项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均为一次性政策。其中,除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外,直接考核定向招聘政策与职称晋升(岗位等级晋升)激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不得越层级超岗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相关规定,为符合认定工伤情形的医务人员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关怀
(十三)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的家属保障工作。深入了解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同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其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开通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对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省卫生健康委)。
(十四)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期间,为医务人员提供参观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优待政策。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一线医务人员赠送相关保险等(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十五)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完善安防设施、安检设备等,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省卫生健康委)。
(十六)依托建设“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省卫生健康委)。
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激励工作
(十七)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树立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受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嘉奖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25%;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省级部门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0%;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5%。同时受到表彰和奖励的,按表彰或奖励层次较高的情形计算,不重复计算。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单独增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医务人员的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八)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而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落实医务人员权益。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总工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