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推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考核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起到了重要的“衡量尺”作用。
二、《办法》的编制过程
按照省政府要求,为编制好《办法》,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结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指标,并开展了相关研究、专家座谈等工作,确定了《办法》初稿形成后,向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达成一致后,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通过后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中包含了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对县级政府的考核评价、对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对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结果运用等内容,明确了考核的手段和方式等,是考核的指导工具。
四、《办法》中特别注意事项
特别注意的是,办法中“县级公立医院”是指按照国家或我省统一部署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市、区)的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包含三个关键词,“县级公立医院”,必须是县级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必须是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其他医院不适用此考核办法。
附件:《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