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1.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办法》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
参与吉林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3.哪些情形列入商业贿赂?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是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认定商业贿赂的程序是什么?
逐级报送制度。医疗机构5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5工作日内上报省计生卫生委,省计生卫生委15个工作日内核实,书面告知当事人,5日内可提出申辩及听证,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在网站专栏公布,1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5.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何影响?
对1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单位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吉林省的招标采购。
6.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地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附件:《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