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3648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医发〔2019〕4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3648 分      类: 医政医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医发〔2019〕4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9〕4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工作,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医疗机构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是提高我省医疗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一)明确审批项目,履行审批职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审批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卫医发〔2018〕38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包括医养结合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批项目,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依法依规管理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定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二)规范校验流程,简化审批材料。

  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负责其登记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20日内补办完成校验申请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组织梳理医疗机构审批材料目录,清理、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及信息共享数据查询,现场审核校验其与执业登记审核内容是否一致。

  3.各级医政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核阶段,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挑选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本辖区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专家库,组织专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审核标准,确保现场审核专家依法依规行政。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分级审批和属地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严禁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不按标准审批和擅自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限制条件等违纪、违规行为。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431-88904057

  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

  联系人:张宇宁

  联系电话:0431-82752868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标准(试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标准(试行).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