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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1484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人口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1484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卫人口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吉卫人口发〔2019〕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长春新区卫生计生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为了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全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达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6日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

  为了更好的做好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对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户口性质的界定: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或家庭户口,户籍登记在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包含原农村村民,政府征地整体搬迁到社区的人员),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同时享受另两项的,即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完全由个人出资参保的,不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再婚夫妻子女数的界定: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1979年9月26日(含)之前经确认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和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数量符合条件的;1992年4月1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办理收养手续的。

  3.夫妻双方无生育史,抱养子女数量符合条件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认定:计划生育家庭本人合法生育(养育)的一个子女伤残或死亡的。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时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享受特别扶助制度。

  三、有关情况处理办法

  (一)已享受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中的失联人员应暂停发放奖扶金,不退出PADIS系统,待重新取得联系后,再予以补发。

  (二)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必须符合生育子女时所在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已享受计划生育两项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当年1月15日(含15日)前死亡的做退出处理;1月15日(不含15日)后死亡的不做退出处理,第二年做退出处理。

  (四)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迟报,漏报,误报人员,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奖励扶助资金不予补发。

  此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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