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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58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口〔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8-12658 分      类: 人口家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07年10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口〔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7日

关于印发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通知

吉人口〔2007〕50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后,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好评。在落实奖励政策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对此做以解释说明。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

  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一、关于改制(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一)拟改制或正在改制企业应比照破产企业落实奖励政策,企业改制(破产)时已经退休的和按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已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奖励费应列入改制成本中并按规定发放。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父母,实现再就业的,退休时由其再就业单位负责落实奖励政策;未实现再就业,在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窗口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落实奖励政策。

  (三)企业已经改制(破产),企业改制(破产)前已经退休和按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果没有享受奖励政策,经当地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已经明确退休人员承接主体责任的,由其承接主体负责落实奖励政策;没有明确承接主体责任的,由改制前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奖励政策。

  二、关于中直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实施意见》是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规定的具体措施。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的规定,中直企业均应执行《实施意见》。

  三、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及经济困难单位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问题

  《实施意见》是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规定的具体措施,而且《实施意见》也明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因此,停产、半停产企业有能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应一次性或分期、分批发放;没有能力发放的,待有能力发放时再行发放。

  四、关于企业剥离单位独生子女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企业剥离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是在剥离前或是在剥离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都由剥离后的单位负责发放奖励费。

  五、关于“灭迹”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自行解体“灭迹”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证明,由当地政府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落实奖励政策。

  六、关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省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由其单位自行解决。各地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来源问题,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七、关于再婚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再婚家庭夫妻再婚前均未享受过奖励待遇,双方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执行,一方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一方。

  八、关于“半边户”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问题

  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将非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对象。

  九、关于双方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的奖励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含30日)以前死亡的,不享受奖励待遇;2004年5月1日(含1日)以后死亡的,由当地政府发给其继承人1人份奖励费。

  十、关于在部队退休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问题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部队办理了退休手续,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独生子女父母,不适用《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一方在外省、区、市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外省、区、市工作,另一方户籍在我省无单位,有工作单位一方所在的省、区、市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的,本省无单位一方不享受奖励待遇;有工作单位一方所在省、区、市没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的,本省无单位一方应享受奖励待遇。

  十二、关于户口已迁出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不在单位所在地或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户口迁到外地的,不影响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待遇。

  十三、关于享受奖励待遇后再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后,违法生育的退回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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