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A级乡村旅游
经营单位、等级旅游民宿评定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吉文旅发〔2024〕115号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梅河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为积极促进全省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推动农村文化繁荣、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旅游“万亿”级产业发展,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2024年度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旅游民宿的质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一)行业引导,自愿申报。各地文旅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加强行业服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民宿自愿申请评定。
(二)分级评定、逐级上报。1A、2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评定,评定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旅游民宿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初评推荐,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
(三)各司其职,分步实施。
市(州)县(市、区)两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评定与复核分工,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总体评审要求,自主开展1A、2A和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将评定与复核结果及时上报。
二、申评条件
参评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民宿须在吉林省境内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正式开业接待游客满一年以上,具备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附属配套设施齐备、经营管理规范、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评定程序及标准
吉林省等级乡村旅游主体的产生,严格按照“申报—评定—公示—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企业单位对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22/T 1817-2021)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标准要求,在完成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达到标准即可向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A级不低于300分,AA级不低于450分,AAA级不低于650分,AAAA级不低于850分,AAAAA级不低于950分;等级旅游民宿符合标准中的必备要求及相应选择内容。
四、质级复核
(一)复核范围。各市(州)文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3A级及以下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复核工作,并对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旅游民宿提出初步复核意见;省文旅厅参考市(州)对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旅游民宿的初步复核申请意见,负责组织实施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旅游民宿复核工作,同时对3A级以下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二)复核标准。按照高质量发展战略,各地要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质量等级进行严格复核。对在复核中发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重点文物;存在严重社会欺诈行为、存在有组织的私拉游客、黑导;复核分值严重不达标、且予以处分在整改期满仍未达标;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极差等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经营行为终止(包括经营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法人资格依法被注销等情形),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的,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已丧失原有旅游功能的,在创建过程中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警告等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坚决给予取消等级处理。各市(州)文旅主管部门在对行政区划范围内达不到标准规定的AAAAA级及以下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等级旅游民宿作出通报批评、签发警告通知书处分的;对AAA级及以下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作出通报批评、签发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处分的,要及时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4年5月25日前,各地积极推动本地区有条件的乡村旅游主体开展标准化质量等级建设,积极申报相应类型的服务质量等级,并完成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旅游民宿的推荐材料申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5月25日-8月20日期间,省文旅厅统筹安排,根据各市(州)推荐情况,组织实施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丙级旅游民宿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相关评定与复核工作。
(三)公布结果。2024年10月30日前,形成评定与复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申评材料要求
各市(州)文旅部门在申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查看申报企业必备证照是否齐全、佐证材料是否充足;依据相关标准组织检查组对照申报企业的《自评打分表》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集体或分组检查);各市(州)文旅部门对申请评定的企业经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合格后,向省文旅厅报送推荐报告。
(一)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1.所在地文旅部门正式推荐申请
2.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书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4.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无违法行为承诺书、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其他证明材料(奖项或荣誉)。
5.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打分表
6.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分细则及文字图片示意
7.时长不超3分钟的宣传推广视频
(二)旅游民宿
1.所在地文旅部门正式推荐申请
2.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3.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消防、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等其他证明材料(奖项或荣誉)。
4.时长不超3分钟的宣传推广视频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其中,纸质材料一份,须胶装成册;电子版本(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各一份,含文字、图片及视频文件等)请拷贝至U盘或刻录光盘,随同纸质文件一同寄送。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评定和复核工作,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开展自评,对照标准、明确举措、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我省乡村旅游服务管理水平。
(二)严把工作标准。各地要认真组织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按照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民宿相关标准要求,严把初评和复核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标准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把握工作时限要求,按照申报流程和报送要求,在5月25日前将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旅游发展处(长春市新民大街1162号)。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春景,0431-85614123,18943076677,
邮箱:406167596@qq.com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