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7230X9/2008-06121
分      类: 权责事项;其他
发文机关: 省文化厅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发文字号: 2008-001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7230X9/2008-06121 分      类: 权责事项;其他
发文机关: 省文化厅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发文字号: 2008-001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设定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审批条件:1、演出经纪机构须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演出经纪人员;2、演出经纪机构须有场所;3、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材料:1、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6)、资金证明。(7)章程: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3)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5)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6)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3)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4)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6)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7)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5)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6)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省文化厅,省政务大厅;
  审批决定机关:省文化厅
  审批工作流程:1、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省政务大厅文化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所须材料;2、省政务大厅文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窗口工作人员将批准文件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给申办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即时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3、对申报文化部审批的,材料齐全,可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核同意并受理,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
  审批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审批数量: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