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3号),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的原则,由本机关各起草处室、所属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本机关牵头起草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本机关预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九、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