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登记、审查
第一条 厅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文件流转签送至承办处室;
第二条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三条 承办处室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提出答复意见,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审核,重大依申请信息公开事项需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厅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厅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答复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申请人要求形式反馈至申请人。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申请人对我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异议的,由承办处室负责解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就申请人异议内容按规定办理。
二、办理、答复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可根据下列情况分类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厅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我厅不存在。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九)申请需要我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我厅已经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七条 厅办公室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厅机关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