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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1-05644
分      类: 种植业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检函字〔1998〕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42697T/2021-05644 分      类: 种植业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农检函字〔1998〕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农检函字〔1998〕5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1997年12月12日,王云坤省长签署了第83号政府令,发布了重新制定的《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农业植物检疫事业上的一件大事,也使新形势下开展植物检疫工作走上了更加健全的法制轨道,使我省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更加适合当前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同时也对全省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执行好《办法》,以及学习好国家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开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植物检疫法规学习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植检机构,要利用我省《办法》发布时机,组织农业行政领导和广大植检干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植检法学习活动,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好《条例》、《细则》、《办法》等检疫法规,全面深入的领会法规的精神实质,掌握检疫法规中的每项条款和内容,尤其要掌握新制定的《办法》中增加和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检疫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保证植检法规贯彻好、实施好。省植物检疫站要在今年组织一次检疫法规学习测验。
  二、积极开展法规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省植物检疫站起草下发的“检疫法规学习宣传提纲”要求,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加大力度,采取宣传贯彻大会、座谈会、报告会、广播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植检法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办法》的宣传,不仅要使广大群众、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更重要的是农业部门的单位、乡镇农户,要了解植检法规和检疫知识,使更多的人懂得执行检疫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执法、守法自觉性,从而积极支持配合,保证检疫法规贯彻实施。今后,各地要把学习宣传植检法规当作一项长期和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三、加强横向联系,推动检疫工作深入开展
  植物检疫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和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与政法、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工商、公安等部门有着密切关系,如随着植物检疫法制化加强,检疫诉讼逐年增多,与司法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尤为重要。因此,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要主动做工作,争取各部门对植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协调关系,解决问题,要形成制度,搞好协作配合,为检疫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领导,做好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工作涉及面广,法制性强,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大。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转变旧传统、旧观念,加强对植检人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精通植检法规,熟悉植检技术,有良好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较高,能适应改革需要的植检队伍。要努力克服植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植物检疫工作经费,配备检疫实验室必要的仪器设备。进一步重视植检工作,稳定、充实和加强检疫工作骨干力量,保证全省植物检疫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强化市场检疫监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交换日益频繁,流通领域不断扩大,植物、植物产品的大宗批发和交易活动活跃,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病虫草害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市场检疫监督管理,减少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几率,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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