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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建铁路、公路、运材路、水工程(含水毁工程修复)、开办矿山、开采石油()、建设炼油厂、铺设输油和输气管线,建设电场、水电站、架设输电线路、种植人参和其它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地、修建集材道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范进行。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具体取费标准可暂按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定额》确定。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我省境内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核设施及秘密、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国家及国家部门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其它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省及省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市、州及市、州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县(市、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受省或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其他应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小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审批。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方案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由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林业、环保、土地、农业、畜牧、地矿、冶金等部门或行业的专家组成。

省级水土保持方案预审专家库中每个部门或行业的专家不少于两人,专家总数不少于50人。参加预审会议的专家在专家库中确定,应为713人的单数,其中水利、环保、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各12人,其他参会专家由专家库中抽取。

市、县级水土保持方案预审专家库中每个部门或行业的专家不少于两人,专家总数不少于30人。参加预审会议的专家在专家库中确定,应为511人的单数,其中水利、环保、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各12人,其他参会专家由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于预审会议五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送达有关专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按照预审会议专家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送有权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日、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生产建设单位可视其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在批准后30日内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决定生产建设单位修改或重新编制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选择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要严格履行编制合同的约定,并依照有关法律,征求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范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水土保持篇章中落实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六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和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正式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

第一章    方案编制总则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附平面图)建设性质、总投资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阐述编制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2)技术规范

3)项目建议书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报告书

5)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及审查意见

6)水土保持方案委托书(合同书)或任务书

7)其他

3.采用技术标准

包括有关水土保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第二章    生产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区概况

1.建设项目规模、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布局(应附平面图)

2.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地面物质、植被等

3.项目及其周边地区气象、水文、河流及泥沙等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发展规划

5.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人口、土地利用、经济发展方向和水平等社会经济状况

6.建设项目施工工艺、采挖及排弃土(石、渣)的特点等

7.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

    第三章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1.水土流失预测时段的划分

2.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1)扰动原地貌、破坏土地和植被的面积

2)弃土、弃石、弃渣量

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和数量

4)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总量

5)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3.预测结果及综合分析

第四章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2.建设项目的责任范围(应附图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

3.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附平面布置图)

4.分区防治措施

5.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及其工程量(应列表说明)

6.水土流失监测

第五章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1.水土保持投资概()

1)编制依据

2)编制方法

3)总投资及年度安排(应列表说明)

2.效益分析

主要分析和预测方案实施后,控制水土流失、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土地生产的能力、保障建设项目安全、促进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效益。

第六章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1.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

2.技术保证措施

3.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

 

 

附件2

类别:

编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                            

  法 定 代 表 人

(组织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项 目 负 责 人

 

   

 

     

 

计划投资

 

     

 

竣工日期

 

     

 

生产年限

 

能造成水土流失

弃土、石、渣量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损 坏 水 保 设 施

 

估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

 

 

 

 

 

 

分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投资

 

 

 

 

 

 

 

 

 

 

 

 

 

 

 

 

 

 

方案编制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审 核

 

编 制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检查和验收记事:

 

 

 

 

 

 

 

 

 

 

 

 

 

单位盖章:

 

 

           

附件3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印制要求

一、纸张和装订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纸张大小采用A4幅面( 210mm × 297mm ),插图()可适当加大。左侧装订,报告书(送审稿)可以采用活页装订。

二、部分页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1、封面

1)颜色

报告书(送审稿)为墨绿色,报告书(报批稿)为浅湖蓝色。封面的印制应采用彩色皮纹纸(含附图册及附件、专题报告等)

2)版式

①封面左上角为设计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书号和工程设计证书号,用34号宋体字。

②封面上方为文件标题,第1行为工程名称,用23号宋体字;第2行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用初号或小初黑体字;第3行为(送审稿)(报批稿),用23号宋体字。

③封面下方印制设计单位全称,用23号宋体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④设计单位名下方印出版日期,用阿拉伯数字,用23号宋体字。

⑤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单位可以在封面印制项目编号、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标志等其他内容。

 2、扉页

1)扉页中上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彩色复印件,与装订方向垂直,上下排列,大小合适。   

2)扉页下部: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以上应为小34号字黑体或宋体,版面安排以美观为宜。

3、责任页   

批准:

核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项应附上岗证书编号,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不能署名。责任页为黑体小3字,名字可为宋体4号字(也可为黑体4号字)。版面安排以美观为宜。

(三)图件制作

各类图件要求尽量用CAD制作,用CAD制图难度确实较大的,可手绘制图。不论CAD制图还是手绘制图,其制图格式、图签、线条类型及粗细等,均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所有图件应标注清晰,不使用晒制蓝图。

三、附件要求

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必须按以下要求加附有关材料,所附材料均应为复印件。

1、报告(送审稿)附任务委托书。

2、报告(报批稿)附报告(送审稿)专家组评估意见、任务委托书。

3、报告书(送审稿)附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责任范围的确认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附表)

4、报告书(报批稿)在上条基础上加附报告书(送审稿)专家组预审意见。

附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制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工 程 名 称

 

间接影响区(公顷)

 

工程所在地

 

扰动地表面积(公顷)

 

工 程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吨)

 

工 程 等 级

 

减少水土流失量(吨)

 

总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万元)

 

施工期(月)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万元)

 

防治责任范围(公顷)

 

水土流失监测费(万元)

 

直接影响区(公顷)

 

减少水土流失量/总投资(吨/元)

 

建设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全称

 

       

 

        

 

项 目 联系人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