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划定
吉林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
吉水资联〔2025〕248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水利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技术要求》,组织划定了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深层地下水管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中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地下水限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表
2.吉林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分布图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