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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2-05390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水监罚字〔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13B/2022-05390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水监罚字〔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吉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监罚字〔20221

 

当事人情况: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法定代表人刘建发,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七标段质量事故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9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930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办案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当事人在未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七标段3#4#隧洞衬砌钢筋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吉林坤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3#4#隧洞衬砌钢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工程四平干线七标3#4#隧洞混凝土衬砌质量及脱空情况检测成果报告》、《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七标3#隧洞混凝土衬砌取芯及结构尺寸检测成果报告》、当事人与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勘验及检查日记日志记录、社保、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取证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提出涉案工程已经整改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研究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根据《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七标段3#4#隧洞衬砌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七标段3#4#隧洞衬砌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直接费用审核报告》,当事人是在项目法人单位的要求下进行了整改修复,修复工程直接费用(即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34.6万元,并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当事人承担的四平干线七标段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即675009.12元。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处当事人该工程合同价款3.2%的罚款,即2700036.48元。

以上两项合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375045.6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财政厅行政罚款统一罚没账户,收款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备注:吉林省水利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预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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